陜西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基金會
分支機構章程管理條例
為規范基金會分支機構活動行為,保護分支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會良好發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一條、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定義:
分支機構是基金會按照業務范圍科學劃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業務活動的內部機構;代表機構是基金會在會址以外某行政區域設置的代表該基金會從事活動、承辦基金會交辦的工作任務的機構。
第二條、設立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要求:
基金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應履行民主程序,及時召開理事會,經基金會理事會研究決定通過、審查同意后,方可設立該基金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載明登記事項: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
2.會議紀要。(經理事會通過的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會議紀要,須載明: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職責和業務范圍、工作制度等內容);
3.擬任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是黨政領導干部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4.基金會在住所以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除須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相應住所證明文件。
第三條、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管理應嚴格遵照國家民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盈利組織的財務管理制度,由基金會統一管理。
1.設立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組織應一次性向本基金會交納信譽保證金 50 萬元;年度管理費用 20 萬元。
2.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3.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4.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5.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6.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條、基金會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
1.基金會將定期對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2.對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對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4.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本基金會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配合基金會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5.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條、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法律責任
1.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基金會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2.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條、附則
本條例施行目前已經在本基金會設立的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執行。
陜西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基金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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